填寫說明

  1. 管制編號由主管機關填寫。
  2. 若該項工程分割為數個工程標由不同承包(造)單位負責時,則應分開申報,且「工程名稱」應註明工程標號,「工程地址或地號」及「建照字號或合約編號」則僅須填寫該工程標工程所在之地址地號及合約編號。
  3. 「工程內容概述」請簡要說明該工程之內容(例:地下一層,地上十層,鋼骨結構住宅大樓二座,共一百戶)。
  4. 「營建業主」係指政府與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5. 營建業主為個人者,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免填,而將個人戶籍地籍地址填入「營業地址」欄,身份證字號填入「身份證字號欄(第15欄)」。
  6. 營建業主為政府單位者,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地址」免填,而「負責人」填寫實際負責該項工程之單位主管,「聯絡人」填寫實際負責該項工程之承辦人。
  7. 「承包(造)單位」僅須填寫主承包(造)單位,若為共同承包(造)者,則應一併填入或詳列為附件。
  8. 若承包(造)單位為政府單位(指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政府施工單位,非國營事業),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地址」免填,而「負責人」填寫實際負責該項工程之單位主管。
  9. 「工程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預計施工期程」應以建築執照或施工計畫中所載資料為準,並應提出佐證資料。
  10. 若為跨縣市之工程,則「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預計施工期程」等欄位均僅須填寫位於本市境內之部份,並應自行舉證。
  11. 「工程面積」: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鋼骨)填寫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工程(拆除)填寫總地板面積;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填寫施工面積;隧道工程填寫隧道面積;橋樑工程填寫橋面面積;區域開發工程填寫開發面積;其他營建工程填寫實際施工面積。
  12. 本申報表內之資料均應依第37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佐證。
  13. 工程類別代碼如下:
    代碼 名稱
    1 建築(房屋)工程-鋼筋混凝土構造
    2 建築(房屋)工程-鋼骨結構
    3 建築(房屋)工程-拆除
    4 道路(隧道)工程-道路
    5 道路(隧道)工程-隧道
    6 管線開挖工程
    7 橋樑工程
    8 區域開發工程-社區
    9 區域開發工程-工業區
    A 區域開發工程-遊樂區
    B 疏濬工程
    Z 其他工程